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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未經(jīng)許可排放污水至少罰款1萬元


2007-03-07   瀏覽[157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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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日起,全省排水戶向城市排水管網(wǎng)排放污水時要領取排水許可證,否則排水管理部門可對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這是記者3月5日從省建設廳獲悉的。
  今后,全省向城市排水管網(wǎng)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經(jīng)營者,向城市排水管網(wǎng)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要申請領取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未取得許可證書,排水戶不得排放污水。如有擅自排放污水或者占壓、拆卸、移動和穿鑿城市排水管網(wǎng)及其附屬設施等行為,由排水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責任編輯:]
海洋管道匯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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