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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明年1月1日起實施


2007-11-22   瀏覽[216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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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明年1月1日起,自來水公司不得連續(xù)停水超過24小時、備受關注的居民用水階梯計價也有了明確規(guī)定?!稄V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下簡稱《條例》)日前經(jīng)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并由市人大常委會公布,將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戶內水表損壞用戶擔責
  《條例》規(guī)定,城市供水設施的在用管道、配件因老化等原因致使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標準的,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yè)和自建供水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yè)(以下統(tǒng)稱為供水企業(yè))應當及時更換。所需費用由設施所有權人承擔。
  而水表的維護分兩種情況,一種是由供水企業(yè)購置、安裝、維護和更換,費用由供水企業(yè)承擔。另一種裝在戶內的,用戶應當予以保護,用戶故意或者過失損壞水表,由用戶方賠償。
  無應急措施最高罰3萬
  供水企業(yè)因工程施工、設施維護等確需停止供水的,經(jīng)主管部門批準后,提前24小時向用戶公告停止供水的原因和時間。連續(xù)停止供水超過24小時的,供水企業(yè)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否則將對水企罰款5000——30000元。
  另外,《條例》明確規(guī)定,對盜用城市供水的,須補交水費,有違法所得可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居民用水實行階梯計價
  《條例》明確規(guī)定,居民生活用水推行階梯式計量水價制度。非居民用戶用水實行計劃用水與定額用水相結合,超計劃、超定額用水分級累進加價制度。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jù)廣州節(jié)約用水規(guī)劃、年度用水計劃、用戶用水定額、城市供水狀況、用戶用水情況,按月核定并下達非居民用戶的用水計劃。非居民用戶實際用水量超出用水計劃指標的,則要繳納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但《條例》沒有對具體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做出規(guī)定,只表述由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施行。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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