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為首頁加入收藏  歡迎來到管道商務網(wǎng) 請登錄免費注冊
廣告招租


廣東省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辦法


2012-11-27 粵府令第177號  瀏覽[2074]次
分享:

  《廣東省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11月2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10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朱小丹
  2012年11月27日
  廣東省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的保護和管理,確保西江廣州引水工程設施正常運行,保障供水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的建設、保護、管理及其他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西江廣州引水工程,是指從佛山市三水區(qū)下陳村西江取水口至各水廠沿線的輸水泵站、輸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其他配套設施。主要包括:(一)從佛山市三水區(qū)取水口至各水廠沿線用于輸水的泵站;(二)由三水區(qū)下陳村西江取水口泵站,穿越江根村,經三水二橋、樵桑聯(lián)圍,穿越南沙涌、東平水道、東沙圍、北江大堤、廣茂鐵路、廣三高速、西二環(huán)、沿東西二線、佛山一環(huán)北線、白坭水道,沿鴉崗大道至鴉崗配水泵站的輸水管道干線;(三)接駁輸水管道干線至各水廠的輸水管道支線;(四)沿線的閥門井、閥門、測流測壓裝置、視頻監(jiān)控裝置、標志樁、警示標志、檢修通道等輸水管道干線和支線的附屬設施;(五)專用的高低壓輸電線路、變電設備及其構筑物,以及專用的通訊電話線路、無線電等設施及其構筑物等其他配套設施。
  第四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是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廣州市、佛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西江廣州引水工程沿線各級政府配合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公安、國土資源、規(guī)劃、住房與城鄉(xiāng)建設、環(huán)境保護、交通運輸、農業(yè)、航道、海事等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單位負責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的巡查、養(yǎng)護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的義務,并有權制止和舉報危害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廣州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佛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方式,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并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管理與保護范圍
  第七條 根據(jù)《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的管理范圍為:(一)取水口周邊200米內的區(qū)域;(二)輸水管道邊緣水平方向各延伸5米內的區(qū)域;(三)穿越南沙涌、東平水道、西南涌、白坭河的輸水管道邊緣水平方向各延伸200米內的區(qū)域;(四)西江廣州引水工程依法征用及租用的其他土地范圍。
  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的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向外延伸20米內的區(qū)域。
  第八條 西江廣州引水工程取水口一定范圍內的水域和陸域,由佛山市、廣州市等有關市、區(qū)人民政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等規(guī)定,共同組織提出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qū)的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 西江廣州引水工程劃定的管理和保護范圍與其他設施的管理和保護范圍重疊或者交叉的,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與該設施的行政管理部門和管理單位協(xié)商解決。
  第十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的邊界設置永久性識別標志,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單位負責識別標志的埋設和日常管理工作。
  在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區(qū)內設置識別標志的,應當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拆除、覆蓋、移動、涂改、損壞西江廣州引水工程永久性識別標志。
  第三章 管理與保護措施
  第十一條 在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的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危害工程安全運行的行為:(一)擅自開啟、關閉閥門;(二)傾倒、排放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三)敷設可能對輸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產生侵蝕的管道或者其他構筑物,種植榕樹、桉樹等根系發(fā)達、可能損壞輸水管道防腐層的植物;(四)在未采取加固措施的輸水管道上方行駛或者停放車輛,大量堆放砂石、磚瓦、金屬、木材等物品;(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危害引水工程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十二條 禁止在輸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穿越的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碼頭、拋錨、拖錨、采砂、挖泥、取土,但在對輸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采取安全保護措施的前提下,為防洪搶險和航道通航進行疏浚的除外。
  禁止在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的管理范圍內進行挖掘、抽取地下水和鉆探作業(yè)。因道路等工程搶修需要進行挖掘作業(yè)的除外,但須對輸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第十三條 在輸水管道上方20米的空間范圍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架設電力線路、通信線路等設施的,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辦理。
  第十四條 在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的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危及工程安全運行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開荒、排放或者堆放污染物等活動。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輸水泵站、管道、閥門、測流測壓裝置、視頻監(jiān)控裝置、專用輸電和通訊電話線路、專用變電設備、專用無線電等設施。
  第十六條 在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的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建設項目,其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工程施工應當接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有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廣州市、佛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工程建設方案、對施工過程進行監(jiān)督檢查、參與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申請審查工程建設方案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一)工程建設方案報批申請書;(二)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單位出具的意見;(三)工程建設涉及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區(qū)域的總體方案圖。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工程建設方案時,應當征求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意見。
  第十七條 在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進行施工作業(yè)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制定供水安全以及其他工程事故應急預案,并在項目開工7日前書面通知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單位;進行道路等工程搶修的,相關單位應當同時通知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單位。
  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施工現(xiàn)場進行輸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保護安全指導。
  第十八條 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巡查和養(yǎng)護制度。
  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單位在巡查、養(yǎng)護過程中發(fā)現(xiàn)設施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進行搶修或者排除,并報告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所在地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在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建設視頻安全監(jiān)控系統(tǒng),進行實時可視化監(jiān)控,發(fā)現(xiàn)危害或者可能危害西江廣州引水工程安全運行的行為或者工程設施運行出現(xiàn)異常時,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并報告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所在地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單位對西江廣州引水工程進行巡查、養(yǎng)護、搶修、搶險等作業(yè),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阻擾、妨礙。
  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單位在緊急情況下進行西江廣州引水工程搶修、搶險作業(yè),可以先行使用他人土地或者設施,但應當及時告知土地或者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
  因工程巡查、養(yǎng)護、搶修、搶險等作業(yè),給土地、地上附著物或者設施造成損壞的,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予以修復或者依法對土地、地上附著物或者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給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 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單位進行西江廣州引水工程巡查、養(yǎng)護、搶修、搶險等作業(yè)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提前向當?shù)睾J鹿芾頇C構提出申請。緊急情況下,搶修、搶險作業(yè)可以邊申請邊作業(yè)。
  第二十二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廣東省突發(fā)事件應對條例》等規(guī)定,建立西江廣州引水工程事故應急機制,制定西江廣州引水工程事故應急預案。
  西江廣州引水工程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搶險救援人員、設備和應急物資,并定期組織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發(fā)生引水工程安全事故,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事故危害,并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事故發(fā)生地人民政府報告。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西江廣州引水工程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十三條 省環(huán)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省行政區(qū)域內西江流域水質定期監(jiān)測和預警制度,制定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發(fā)生水污染事故或者水質出現(xiàn)異常時,省環(huán)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省住房與城鄉(xiāng)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單位發(fā)出安全預警通知,啟動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或者進行應急處置。
  第二十四條 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在取水口所在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內進行日常巡查,發(fā)現(xiàn)污染或者可能污染飲用水水源的行為或者水質出現(xiàn)異常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報告省環(huán)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省住房與城鄉(xiāng)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所在地環(huán)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查處。
  跨地級以上市或者案情復雜、影響重大的案件,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查處。
  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及省有關管理部門、西江廣州引水工程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水務、環(huán)境保護等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并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履行西江廣州引水工程永久性識別標志設置責任的;(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不符合法定條件同意工程建設方案,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作出決定的;(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規(guī)定,未依法建立西江廣州引水工程事故應急機制,或者未及時啟動事故應急預案并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未依法建立本省行政區(qū)域內西江流域水質定期監(jiān)測和預警制度,或者未及時發(fā)出安全預警通知并啟動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的;(五)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 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上級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履行西江廣州引水工程永久性識別標志埋設和管理職責的;(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未依法指派專門人員到施工現(xiàn)場進行保護安全指導的;(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未依法進行西江廣州引水工程巡查、養(yǎng)護,或者未及時進行故障搶修和隱患排除的;(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未依法進行西江廣州引水工程實時監(jiān)控,或者發(fā)現(xiàn)工程設施運行受到危害未及時報告的;(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規(guī)定,未依法制定西江廣州引水工程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事故應急救援演練,或者未及時啟動事故應急預案并報告的;(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未依法進行巡查或者發(fā)現(xiàn)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未報告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拆除、覆蓋、移動、涂改、損壞西江廣州引水工程永久性識別標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并對公民處以100元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2000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guī)定,危害西江廣州引水工程安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依法賠償損失,并對公民處以1000元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侵占、損毀西江廣州引水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依法賠償損失,并對公民處以1000元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六條規(guī)定,未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在輸水管道上方20米的空間范圍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架設電力線路、通信線路等設施的,或者在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設項目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設施,并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對西江廣州引水工程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工并采取改正措施;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yè)整頓,并處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阻擾、妨礙西江廣州引水工程進行搶修、搶險等作業(yè),應當予以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廣州市南洲水廠引水工程的保護、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廣州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佛山市人民政府、順德區(qū)人民政府研究制定具體管理規(guī)定。
  本辦法所稱的廣州市南洲水廠引水工程,是指從順德區(qū)北滘鎮(zhèn)西海取水口至南洲水廠沿線的輸水泵站、輸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其他配套設施。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
海洋管道匯編
廣告